已交辭呈尚未離職時因工負傷,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作者: 來源:安徽法制報社 發布時間:2022-04-26 21:24:00 瀏覽量:
編輯同志:
近日,小張曾經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表示將在30天后離職,解除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勞動合同。不料,僅過11天,她便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并導致傷殘。請問公司需要賠償嗎?讀者:陳發達
陳發達讀者:
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員工雖然遞交了辭職信,但不等于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更不等于員工在預告期內遭遇工傷用人單位也可以一推了事。
其原因是:一方面,在員工沒有實際離職,用人單位仍接受其提供的勞動的情況下,彼此之間仍然是用工、被用工關系。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從這一角度上說,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前,用人單位同樣無權要求員工離職。小張在因工作受傷并導致傷殘的情況下,即使其已經提交辭職申請,公司亦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即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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