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于2022年7月11日入職。同年7月26日,我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后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構成傷殘十級。由于公司是在我受傷后即同年8月2日才給我辦理的參保及2022年7月份社保費補繳手續,所以,社保局以公司在我發生工傷之前未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為由,拒絕向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說一切均應當由公司負責。可是,公司拒絕承擔我工資福利外的各項工傷待遇。
請問:職工在辦理社保登記并繳費前受到事故傷害,社會保險機構可以不承擔工傷待遇給付責任嗎?(讀者:寧余朋)
寧余朋讀者: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的社保繳費義務有個履行期或者“空窗期”,而并非是勞動者入職當日就要繳。用人單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社保登記和繳費,即應當確認勞動者作為被保險人自入職之日起即與社會保險機構建立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履行社會保險義務。
本案中,公司在你入職后的30日內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并補繳之前社保費的做法,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此,社會保險機構拒絕承擔工傷待遇給付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應當履行給付義務。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社會保險機構堅持己見,你可以社會保險機構為被告,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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