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因我的身份證遺失,我在入職一家公司時使用了我雙胞胎姐姐的身份證復印件,并按照她的信息填寫了登記表格等。此后,公司曾要求我提供身份證原件,我就繼續用我姐姐的證件搪塞。由于無法通過我的相貌與身份證中的照片辨別真假,且通過查詢身份證確實與我的陳述與填報的內容相符,公司遂將我錄用并辦理了工傷保險。前幾天,我在上班期間不幸發生工傷,相關部門在處理此事時卻以我“冒名頂替”他人為由,不承認我是公司員工,且拒絕給予工傷待遇。
請問:我能否要求公司承擔全部工傷保險待遇?(讀者:肖蕓蕓)
肖蕓蕓讀者:
你不能要求公司承擔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奔慈鐚嵳f明與勞動合同直接有關的基本情況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這些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等具有區別于他人的基本信息。同時,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對勞動者入職信息也負有審核、管理責任。
與之對應,勞動者以虛假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應以雙方是否存在過錯來確定:
一方面,如果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身份,導致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的工傷保險關系無效,在用人單位已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不存在疏忽大意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為自身的欺詐行為“買單”。但基于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傷待遇中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工資、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由于該部分費用不因工傷保險關系無效而影響,用人單位仍應承擔。
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或沒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則照樣承擔賠付責任。結合本案,正因為公司在你入職并填寫登記表后,曾要求你提供身份證原件,你雖已提供但卻繼續弄虛作假,而且由于你與你姐姐系雙胞胎的特殊情況,使得公司無法從你的相貌與身份證中的照片加以區分,通過查詢身份證也確實與你陳述與填報的相符,意味著公司并無過錯,由于公司已經為你辦理工傷保險,你自然無權苛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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