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參加好友聚會,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不屬于工傷
作者: 來源:陜西工人報 發布時間:2023-07-17 17:19:00 瀏覽量:
百事通先生:
您好!
我在某公司上班一年多,但單位一直未給交納工傷保險。今年5月的一天,我下班后偶遇高中同學成某,成某熱情相邀一塊吃個便飯。我遂騎著電動車與成某一同前往,結果途中被李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傷,需要住院治療。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我認為自己構成工傷,單位卻稱我前往聚會的地點與居住地點并非同一個方向,拒絕給予工傷賠償,請問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讀者 鄭曄)
鄭曄同志:
你好!公司的理由成立,你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案中,你在下班后發生交通事故,并且你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看起來確實符合上述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規定:(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你發生的交通事故,受傷的路線與下班回家的路線完全不是同一方向,并且與同學聚餐并非單位組織,與單位沒有關聯性,也不是以上下班為目的,而是以娛樂為目的,故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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