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日,成都市政府法制辦進行了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聽證會,這也是今年首次舉行的行政復議案聽證會。申請人、被申請人、聽證員、第三人及委托員悉數到場,相對而坐,就申請人不服工傷認定進行行政復議聽證。
案件還原
廠方未提供舉證材料
2008年7月16日凌晨1點左右,雙流某家具廠工人陳某獨自在進行鼓風機木屑清理工作的時候不慎摔倒,磕破后腦勺并昏迷。陳某醒來后大聲呼救,廠方主管王某送其前往省醫院進行清除顱內血塊手術,入院登記時用的廠里員工秦某的名字及身份信息。8月16日陳某出院后向市勞動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其受傷性質為工傷,市勞動部門審查了陳某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后,向家具廠寄出掛號信要求廠方提供舉證材料,廠方卻不予答復。60天后,勞動部門依法作出了工傷認定,導致廠方不服,因此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爭議焦點
上班與否和勞動關系
在辯論過程中,矛盾焦點逐漸顯現。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出示材料提出兩點疑問,一是第三人(即受傷者)與廠方的勞動關系不明確。申請人拿出廠里工人的工資表,表明沒有第三人陳某和其所列舉證人何某這兩名工人的存在。此外,其對第三人受傷時間也不認可,并出示工人作息時間表表明其受傷時間并非正常上班時間。因此申請人認為,市勞動部門沒有查清事實就作出工傷認定不符合常理及相關規定。
而作為被申請人的市勞動部門代表在辯論時則出具郵政快遞和掛號信原件,證明是廠方沒有理會其發出的通知,不按程序提供工人受傷的時間、地點、過程等舉證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因此勞動部門認為其作出的工傷認定是正確并有法可依的。
專家解析
《行政復議決定書》60天內下達
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作了最后一次陳述后,主持人表示,將根據雙方所提供的材料和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全面審查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申請人和第三人若再有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請訴訟。
據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從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到《行政復議決定書》的下達一共只有60天時間。此次工傷認定復議案已進入聽證程序,從昨日起,不到兩個月的時間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能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了。根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陳述,以及雙方提供的材料和證據,無論復議機關作出的是維持還是撤銷該工傷認定的決定,申請人、第三人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還表示,無論是受理或撤銷,維持還是變更等,都要將法律依據和事實理由說透,不回避矛盾,經得起當事人的質詢和司法最終審查,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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