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如何列當事人?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4-12-16 11:00:00 瀏覽量:
1、用人單位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只能列出資人為當事人。
2、營業執照期限界滿或被吊銷,將單位及出資人列為共同原告或被告。
注意:1、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所說的出資人既包括顯名出資人,也包括隱名出資人。
2、如單位有實際控制人,則將實際控制人一并列為當事人。
3、在承擔責任方式上,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一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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