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案件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有哪些區別呢?歸納來說,最主要有以下幾點:
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責任補償原則,也就是說,即便勞動者在操作過程中有過錯,也不承擔責任;
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比如:三七開、二八開等)。
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 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于城鎮居民賠償標準。
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以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仲裁機構先行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才能起訴到法院處理;
一般人身傷害直接到法院起訴。
鑒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多數情況下,同樣的傷情,適用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的標準,傷殘等級要高一些)。
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收入損失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一般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
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是企業,也可能是自然人。
訴訟費用不同
索賠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勞動爭議,訴訟費用為10元錢,然而按照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預收的訴訟費用要高很多很多。
時效不同
雖然申請勞動仲裁、訴訟時效同為一年,但根據某些地方規定,特殊情況下即使錯過了工傷索賠時效,仍可依法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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