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是否屬于“合理時間”?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5-10 09:41:00 瀏覽量:
李某是某紡織有限公司員工。2015年1月1日中午,李某駕駛輕便摩托車去公司。13時10分許,李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交警部門勘查認定,李某負次要責任。經查,事發地點是李某從家往公司的必經之處,李某當日工作時間是15時40分至23時40分,他提前去公司是準備先到宿舍休息,然后再上班。
2015年7月,李某向所在縣申請工傷認定。縣人社部門認為,李某如不出現意外,將比上班時間早2個多小時到達公司,且提前到達的直接目的是去宿舍休息,不屬于認定工傷的合理時間。縣人社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2015年9月,李某向該縣上級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市人社局經審理撤銷了決定。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認定工傷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未劃定具體區域。現實中,因天氣、路況、交通、季節及勞動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等情況的不同,對界定“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很難制定統一的標準。需要結合作息制度、當地習俗、個人生活習慣、工作性質、即時情況等因素去考量。
本案中,李某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準備先到宿舍休息,養足精神后投入工作,過去他也有這個習慣。單位提供了宿舍,員工工作前到宿舍休息2個小時,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這一時段理應屬于合理時間內。因此,李某申請工傷應予認定。(山東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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