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老孟:
我原來是河南的一個農民,有一點泥瓦工的手藝。前兩年和村里的幾個朋友一起外出打工,想靠自己的手藝多賺點錢。去年,我來到了上海,經一個同鄉介紹,到了工地上干活,按承建的建筑公司介紹,像我這樣的都是每天150元的工錢。每天上工下工都要簽到。月底統一發放當月工資,提供免費住宿。在那干了兩個月,一天,我下班準備回宿舍,在工地前被一輛外地貨車撞了,多處骨折。工友們把我送到了醫院。肇事司機就籌了三千元賠償,以后就再也沒露面。因為需要靜養,出院后,我也沒辦法上工,生活成了問題。我的家屬找到了建筑公司經理,但建筑公司經理卻說不清楚有我這個人。我找了很多工友證實情況后,他又說我只是公司臨時性的勞務人員,不是公司員工,按天結算報酬就說明我們之間是松散的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讓我去找肇事的司機解決問題。我不明白,公司對我們執行考勤獎懲制度,工資也是一個月一發,怎么就成了勞務工了呢?
喬法官:
臨時工的說法源自于計劃經濟時期,一般不享受企業固定工的相關待遇!勞動法》頒布實施后,企業用工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開始由勞動合同調整。臨時工的說法逐漸淡出人們視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一種是無固定期限,一種為有固定期限,還有一種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幾個月,也可以是十幾年。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亦可能是針對臨時性的、無法確定結束時間的工作任務而設定。由此可見,目前企業用工是臨時性還是長期性,并不能作為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標準。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而勞動報酬的計發方有計時制的,也有計件制的。除了規定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水平外,法律很少有對企業如何約定報酬的強制性規定。僅以雙方約定的是日薪來否定勞動關系亦無依據。
如我們所知,勞動關系的建立系以勞動者是否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工作,其從事工作是否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其是否按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并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等為判斷標準。對于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雙方間關系符合上述勞動關系構成要件的,即使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同樣受勞動法律保護。
從你所述看,你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每月領取報酬,每日需要考勤并需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說明你在為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間,雙方已經建立了人身隸屬關系。日薪的約定亦不足以推定你們之間是松散的勞務關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確定合同期限等,并不是你的責任。公司方否認你們之間勞動關系是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對于你現在的處境亦不用太過擔心。將上述理由與公司闡明后,如公司仍堅持己見,你可以向工會部門求助,亦可以通過勞動監察或勞動仲裁部門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如醫療期待遇等。此外,對于你所受到的意外傷害亦應積極尋找線索,及時向肇事方主張權利。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 喬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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