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今年61歲,由于原用人單位的原因,遲遲退休手續還沒正式辦下來,還沒享受到退休待遇。今年,我參加了當地一物業公司的招聘,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聘任我為一名物業工作人員。就在今年6月初,因工作上的原因造成我身體受到傷害,想申請工傷賠償,為此雙方發生爭議。請問我與物業公司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大慶 陳先生
答:根據您的陳述,您所說的是達到退休年齡后再就業的,應按勞動關系認定還是按勞務關系認定,實踐中可以說爭議確實很大。對此,我國法律也作了相應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可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再就業,則不再是按照勞動合同關系來處理,而是按照勞務關系來處理。
您的情形與上述規定不相符,因為原單位還沒有給你辦理完正式退休手續,因此您目前還沒有享受到退休金待遇或養老保險待遇。另外,法律也并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您和現在單位物業公司所發生糾紛,可以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也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觀事實。(作者單位:黑龍江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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