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2008年11月從某單位退休。2011年開始,胡某在無明顯誘因下出現咳嗽、少痰、胸悶、氣急等癥狀。雖經多方治療,并未見明顯好轉。2015年7月,胡某的病情經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職業病(診斷結論為Ⅱ期塵肺)。然而,當胡某拿著診斷結論找到其原工作單位,要求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該單位負責人卻拒絕,理由是:工傷認定的對象是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而老胡作為退休人員,與單位之間不再存在勞動關系,不具備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律主體資格。后經永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由單位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職業病與一般的工傷有很大的不同,職業病的生成存在一個潛伏期,許多曾經從事過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工作的職工往往在退休前并未檢查出有職業病,直到退休一段時期后才被確診患有職業病。而此時退休人員已脫離用人單位,退出勞動領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存在勞動關系,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意義上的職工,本案中的胡某即是一個例子。他如果不能得到工傷認定,就有可能喪失享受工傷待遇賠償的權利。
對此類情況,《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8條明確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一)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根據上述規定,胡某可以憑著生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進行工傷認定。(中國勞動保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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