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一名農民工。三個月前,我已經年滿60周歲。由于我掌握著某種技術,公司沒有與我解除勞動合同。20天后,我在上班期間,前往公司檔案室核實圖紙時,不慎因地滑而摔倒,并因此住院21天,花去3萬余元醫療費用。
事后,我并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可是,此前公司已經為我辦理了工傷保險。
為此,我曾多次要求工傷保險機構給予工傷待遇,但均遭到拒絕,對方的理由是:我當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應當自動終止,不能構成工傷了。
請問:工傷保險機構的說法對嗎?
答:
工傷保險機構的說法是錯誤的,你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和《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分別規定: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有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也指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由此可知,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使已經超齡,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主體為“農民工”;雖非“農民工”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雖非“農民工”但所在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與上述條件相對應,你除了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外,還同時具備了上述情形中的三種情形,即:你屬于農民工;還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司已經為你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正因為如此,社會保險部門不能以你超齡而拒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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