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單位一職工提前30天向單位遞交了辭呈,我們單位對此也沒有什么異議,希望他一邊工作一邊移交,屆滿后即辦理離職手續。但不巧的是,遞交辭呈后的第10天,該名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了工傷,這下他又表示要撤回辭呈,不走了。請問我們可以當即辦理退工讓他走人嗎?(HR小吳)
答:
我個人看法你們不能馬上退工,而應在妥善處理工傷之后再視情況處理。分析如下: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名職工按此規定提交辭呈是符合規定的,一般而言,30天屆滿時,單位就應該為之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然而現實用工中,也有單位當即同意走人的,即職工不必等上30天,此時若勞動者也沒有異議,那雙方就達成合意,隨時可辦退工手續,職工走了也就走了。但現在的問題是,你們雙方顯然達不成合意,職工不同意在負傷的情況下走人,這樣,你們單位執意提前退工就有風險。
第二,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不能剝奪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職工在遞交辭呈之后、沒有辦妥退工之前,雙方還維持著勞動關系。職工應該堅持上班,單位應該支付報酬,這天經地義,一般不難理解。既然職工還必須提供勞動,就有工傷的可能,而法律也沒有豁免單位在此期間的工傷待遇支付義務,即單位還是得向對待其他在職職工一樣,為職工申報工傷,并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第三,你們應視工傷情況再行處置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目前該員工的辭呈處于“中止”或者叫“擱置”階段,單位先要按規定處置工傷。即單位要按規定為職工申報工傷,同時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然后做傷殘等級鑒定,根據工傷等級支付相關待遇,包括最終協商勞動關系的處理。如果勞動者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還要保留勞動關系。所以當職工出現一些法定情形之后,單位是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職工經認定不符合工傷情形,那么你們在認定程序結束之后,就可以恢復對于其辭職行為的處理,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退工。同樣,此時職工也不能因為出現了工傷處理問題,單位并未在30天屆滿之時退工而要求撤回辭呈。除非你們單位同意,愿意繼續留用該員工。(老馬)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ask/8132.html
上一篇: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證》丟失補辦問題
下一篇:工傷認定程序怎么走才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