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工傷職工后續工傷待遇該由誰支付?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1-24 11:42:00 瀏覽量:
編輯同志:
我是某企業職工,2015年發生工傷,經工傷認定后勞動能力鑒定為三級,退出工作崗位每月都由社保支付傷殘津貼及生活護理費,今年我47周歲,等待正常退休還需要十三年,就算病退夠條件也需要三年時間,今年企業開始準備辦理注銷手續,請問企業注銷工傷職工后續工傷待遇該由誰支付?(費彭)
費彭讀者:
根據《關于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7〕1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因關閉、破產等原因辦理注銷的,應當持批準文件或相關證明,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注銷手續,其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兩類工傷職工(即:在職1至4級工傷職工、退休工傷職工),后續發生的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工傷保險待遇,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兩類工傷職工以外的其他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注銷手續,其中對在職5至10級工傷人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依據上述文件規定,您屬于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在職1至4級工傷職工,企業按照正常程序辦理注銷手續后,您后續發生的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工傷保險待遇,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天津社會保險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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