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待遇由誰承擔?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4-23 22:17: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王某某于2016年9月到靈璧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2800元/月,該公司未給王某某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2017年4月17日,王某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經縣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雙方就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發生爭議。王某某于2017年10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于當月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3萬余元。 經仲裁院審理裁決,用人單位需支付王某某工傷保險待遇3萬余元。
問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待遇由誰承擔?
答
王某某于工作中受傷,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應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該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故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作者:靈璧縣人社局/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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