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春節假期過后,外地工友李某因家中有事無法按時回廠上班。她擔心被扣除全勤獎,就打電話給我,讓我幫她頂班,并叮囑我不要讓領導知道。礙于情面,加上車間此前也有先例,我就答應了。不料,我在搬運產品時,因地滑跌倒造成胸椎骨折。因為治療費用較高,工廠也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所以我就要求工廠墊付。但工廠認為,我未經批準擅自頂班,不能算工傷,因此他們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請問工廠的說法對嗎?黃女士
答:
工廠的說法是錯誤的,即其必須對你作出工傷賠償。
首先,你的情形同樣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所受到的事故傷害,能否被認定為工傷,關鍵取決于是否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三個要件。
與之對應,本案情形吻合:一方面,你是在工廠正常生產的時間段內受傷的,具備時間要素;另一方面,你的受傷發生在工廠的生產車間,具備地點要素;再一方面,你是在進行正常工作時因地滑跌倒而造成胸椎骨折的。
雖然你是未經工廠批準而擅自頂班,但這并不排除你具有工廠職工的身份,所從事的工作同樣是為了工廠利益,照樣能為工廠產生經濟效益,甚至你平常的工作內容也與之完全一致,即你具備相關資質、經驗,也熟悉周圍環境,加上你的頂班出自善意,對傷害的發生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而且,從車間此前有過類似頂班先例來看,工廠也并未明令禁止。
其次,工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也指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正因為工廠沒有履行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決定了工廠必須承擔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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