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概念
2、傷殘津貼支付主體
3、傷殘津貼支付條件
4、傷殘津貼計算標準
概念
傷殘津貼,是指一至四級傷殘或無法被安排工作崗位的五、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依一定工資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貼,是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之一。傷殘津貼是存在勞動能力障礙,喪失勞動就業機會,自身的行為能力被削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工資補充形式。縱觀我國工傷保險相關立法,根據此基本意義,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前稱之為“殘廢補助費”;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間稱之為“傷殘撫恤金”。
傷殘津貼支付主體
1、一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五、六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傷殘津貼支付條件
1、職工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
2、工傷職工被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
3、一至四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五、六級傷殘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
傷殘津貼計算標準
一、按月長期享受
1、1-6級傷殘依次分別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傷殘津貼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等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停發傷殘津貼。基本養老金低于傷殘津貼的,可要求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一次性享受
一般限于外省農民工,看各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制定的地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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