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
作者:張士謙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01-29 10:40:00 瀏覽量:
目錄
1、概念
2、鑒定種類及期限
概念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現行有效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華人民共合國國家標準GB/T16180——2006,2007年5月1日實施)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鑒定種類及期限
初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再次鑒定:對上述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復查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同初次鑒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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