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概念
2、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
3、資料審核
4、診斷原則
5、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內容
6、救濟
概念
職業病診斷是職業病診斷機構根據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等資料,依據職業病診斷資料,對勞動者所患疾病是否符合職業病的診斷。
申請職業病診斷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場所所在地,工作場所不存在的,則為用人單位工商注冊登記地。本人居住地: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即勞動者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醫院住院的除外)。有多家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勞動者有權選擇其中任何一家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
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須的有關材料;
資料審核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等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并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診斷原則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樣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內容
(一)、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并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二)、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救濟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勞動者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baike/4280.html
上一篇:事實勞動關系
下一篇: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