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0]133號
各壽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
為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現將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展業宣傳
(一)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應正確宣傳人身保險產品,不得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合同的利益,不得預測不確定的利益。對投資連結類產品,可以用假設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釋保單價值的累積過程,但必須書面聲明該收益率只是假設的,既非用以往業績為基礎,也非對未來收益的預測。
(二)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在展業時,必須將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事項對投保人逐項解釋清楚;在正式簽發保單前,必須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說明和保單前三年度退保金額,并逐一說明,出具保單時應將該保單對應的現金價值表附在保單之上。
(三)保險公司的產品宣傳資料、投保設計和投保書等應由總公司或總公司授權的分公司設計樣式和內容,其他分支機構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另行印制。
二、關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
(一)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二)按照《保險法》規定,凡是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為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
(三)嚴禁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險人填寫投保書和簽名,或誘使他人代替填寫和簽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銷售保單時必須向投保人、被保險人說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變更申請,必須經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
(四)2000年11月1日前,各保險公司應當對已承保的人身險保單進行清理,辦理補簽名手續。在此期間內,如果本文規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監護人或指定代理人認定保單非本人簽名并拒絕補簽,保險公司又無法證明對方已經簽字或繳費的,如屬于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責任,保險公司應退還全部保費,如屬于對方責任,保險公司可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費,如無法確定責任,由保險公司和對方協商解決或訴訟解決。自2000年11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對該日之前簽發的人身險保單,應視為本人簽名。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各保險公司必須在展業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簽名的有關程序,凡是發現代理人再有代簽名或誤導客戶代簽名的行為,保險公司應當與該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
三、關于“猶豫期”
“猶豫期”是從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到保單并書面簽收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
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但應退還保單,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并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對于投資連結類產品,如在猶豫期內獨立賬戶資產價值發生變化,則保險公司只可扣減投保人資產價值減少的部分以及變現資產的費用,不得扣減銷售保單所發生的傭金和費用。
投保書或保險條款中應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在展業以及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發送保單時,也應對猶豫期內的權利進行說明。
四、關于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
保險公司必須在投保書中以足夠引起注意的方式加印“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聲明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決定投保之前已經認真閱讀并理解了包括簽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額、猶豫期和保險條款的各項內容,聲明下方應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簽名。
五、關于團體業務
(一)在團體業務中,投保團體的成員人數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員必須全部投保,投保團體的成員人數多于8人的,投保成員必須占團體成員總數的75%以上(含75%)。保險公司可以在條款或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的人數減少到團體成員總數的75%以下(不含75%)時,保險公司提前30日書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投保人可以在條款和合同中就被保險人是否承擔保費、承擔保費的數額做出特別約定。
(三)團體保險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或變更,由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四)團體保險業務的死亡給付、意外傷害給付、疾病給付、醫療給付和年金給付,應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保單上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公司應直接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除非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指定投保人為受益人,否則保險公司不得將前款規定的各項保險給付金支付給投保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沒有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與投保單位達成協議或特殊約定,將保險金支付給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指定投保單位為受益人,或同意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支付給投保單位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單位提供有每一被保險人簽字的證明。
(五)團體保險業務的退保金、團體兩全保險的滿期生存給付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原投保人,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支付現金,更不得直接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
(六)團體養老金保險業務中,保單約定的被保險人年齡必須達到國家或特殊行業規定的退休年齡。被保險人辦理退休手續后,受益人才可憑投保人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以現金等形式領取養老金。被保險人因特殊情況提前退休的,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后重新計算領取金額。被保險人因其他原因提前離開投保人的,必須在投保人出具有關證明后,受益人才能到保險公司按養老計劃規定的比例以現金等形式領取養老金。如被保險人交納了部分保費,則在退保時,被保險人可根據投保單位的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相應部分的退保金。
六、關于個人業務經營
(一)個人人身保險只能由個人投保,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作為投保人,用個人人身保險條款為個人投保。
(二)除保險合同另有規定外,個人業務的保險利益給付應當支付給保單受益人,退保金應當返還給投保人。
七、關于年金保險業務經營
在承保年金保險業務時,保險公司可以采用躉繳期領或期繳躉領的方式,但不得對同一保單采用躉繳躉領的方式承保。
八、關于傭金和手續費支付
除向代理人、經紀人支付手續費和傭金以外,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經辦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支付手續費、傭金或回扣。手續費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不得支付現金,更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適當措施,在已經支付了傭金或手續費而后又發生保單退保的情況下,相應調整對承攬該筆業務的代理人、經紀人的傭金或手續費支出。
九、關于保險公司的誤導行為
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在明知有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實存在的情況下,仍然誤導不知情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
十、關于保單與條款相對應
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時,必須向保單持有人發送對應的保險條款,使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能夠隨時知道自己的權益和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
十一、關于保險公司簽章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單或批單上加蓋保險公司公章、經授權出單的分支機構公章或上述兩者的合同專用章,不能只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章或內部職能部門印章。
十二、關于保險公司正式員工展業
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可以承攬保險業務,但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支付傭金、手續費。嚴禁正式員工假冒營銷員之名銷售保單,再通過營銷員領取傭金、手續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保險公司應立即據此規范經營行為,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保單、條款、投保書、告知書和其他宣傳材料,應重新修訂。
特此通知
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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