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 京高法發(fā)[2007]112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各區(qū)縣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第3次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在審判實踐中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報高級法院行政庭。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為正確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本意見。
1. 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應當貫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的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原則。
2. 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及其他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受傷事實比較清楚,但受傷經(jīng)過和原因無法查清的工傷認定,法院應當從有利于保護遭受事故傷害職工的利益出發(fā)作出確認。
3. 勞動保障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后,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nèi)以新的證據(jù)再次提出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在重新作出認定時,沒有撤銷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法院可以準許。
4. 工傷認定申請人撤回申請后,在法定申請時限內(nèi)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不予受理,申請人以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判決勞動保障部門予以受理。
5. 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工傷認定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的期間內(nèi),待補正材料時間屆滿后繼續(xù)計算。
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中,因雙方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而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該仲裁、訴訟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的期間。
6. 童工、離退休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應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解決。
7. 在工作場所內(nèi),職工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時間、確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的時間、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間休息時間等,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8. 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的活動的時間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但不包括外出游覽、娛樂、購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時間。
對于用人單位長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一般不能直接適用“因工外出期間”的規(guī)定。
9. 職工為完成其本職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關區(qū)域可認定為“工作場所”。對“工作場所”的理解,還應根據(jù)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zhì)、工作需要等方面綜合考慮認定。
10. 職工因從事工作而解決必要生理需要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以及職工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處理重大、緊急情況的活動中、在用人單位組織或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以視為“工作原因”。
11.“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點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參照路途的方向、距離的遠近及時間因素等綜合判斷。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理解為既包括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傷害,也包括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沒有駕駛機動車而受到機動車的傷害;既包括發(fā)生在城市道路的傷害,也包括發(fā)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區(qū)域內(nèi)的傷害。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不考慮受到傷害的職工在機動車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情況,但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12. 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賠償問題。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喪葬費等費用的,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
機動車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不再發(fā)給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shù)陀诠kU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應由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因機動車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機動車事故賠償?shù)模?jīng)有權機關證明,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13.《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理解為屬于行政復議前置的規(guī)定。
1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事由應由有權機構作出確認;勞動保障部門在工傷認定案件中直接認定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予以撤銷。
15. 工傷認定中的“職業(yè)病”,應由具有診斷資格的專門醫(yī)療機構進行診斷,且經(jīng)診斷為“職業(yè)病”的疾病符合職業(yè)病目錄。
16.本意見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本意見如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guī)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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