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保發〔2012〕17號
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單位:
根據《關于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2]48號)文件規定,農民工按照1%比例參加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自2012年4月起,統一按照城鎮職工繳費標準繳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統一將基本醫療保險系統中農民工的繳費人員類別調整為“農村勞動力”,繳費標準調整為城鎮職工繳費標準,即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0%繳納,農民工個人按繳費基數的2%和每月3元繳納。
二、2012年4月1日至5日,基本醫療保險系統、企業版及網上申報系統將進行統一升級部署,在此期間,社保經(代)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不得對農民工進行增員、減員及個人信息變更等業務操作。各社保經(代)辦機構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醫療保險收繳業務結賬工作。
三、農民工信息變更及制卡信息采集
(一)農民工信息變更
1、農民工發生以下信息變更的,用人單位可于4月5日之后通過網上申報或者企業版報盤方式完成:
(1)農民工參保信息需補充、變更的,由用人單位申報。
(2)繳費標準調整后,農民工需增加、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應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令)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由用人單位申報。
2、用人單位通過網上申報進行信息變更的,需自行打印《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存檔備查。
用人單位通過企業版報盤方式進行信息變更的,需先將企業版軟件升級至V4.4.0版或以上版本,再進行農民工信息變更,生成報盤文件,打印《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一式兩份,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用人單位使用企業版軟件低于V4.4.0版本的,基本醫療保險系統會自動拒絕導入變更數據。
(二)農民工制卡信息采集
1、對于外埠農民工,用人單位完成信息變更后,需向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提交農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張、《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一份,并按照《關于調整補充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信息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0〕36號)文件規定粘貼,以滿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
社保經(代)辦機構審驗合格后,為用人單位打印《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領卡證明》(以下簡稱《領卡證明》)。
2、對本市農民工,用人單位通過網上申報辦理信息變更的,持《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到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為農民工打印《領卡證明》;用人單位通過企業版軟件報盤辦理信息變更的,社保經(代)辦機構直接為用人單位打印《領卡證明》。
本市農民工制卡信息通過市社保中心與公安部門進行信息比對獲得。凡比對一致的進行制卡;對比對不一致和無照片的,進行個人信息二次采集和比對。
四、2012年4月起,持《領卡證明》的農民工在未領取到社會保障卡期間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行墊付,待領取到社會保障卡后,再由用人單位攜帶其社會保障卡、醫療費單據、處方到區縣醫保中心進行手工報銷。
五、2012年4月25日前,用人單位需如實申報農民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未按時申報的,將按照用人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參保職工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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