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勞動局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處理的座談紀要》的通知
渝勞仲發[1999]2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局,萬州、黔江開發區勞動局:
現將我局與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處理的座談紀要》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勞動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處理的座談紀要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與重慶市勞動局聯合召開了“勞動爭議仲裁與審判座談會”。全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或民庭庭長和渝中區等九個基層人民法院的副院長或民庭庭長以及萬州區等十一個區、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參加了會議。與會同志針對當前我市勞動爭議案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重就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如何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勞動法律、法規問題進行了討論,并在主體確認、案件受理、管轄、工傷鑒定和執行等方面達成共識,現紀要如下:
一、 勞動爭議案件主體的確認
1、 申請(訴)人認為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主體共同實施了侵犯申請人勞動權利的行為而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勞動關系主體列為共同被申請(訴)人。
2、 因追索死亡勞動者的撫恤金、喪葬費、醫療費、工資等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由其親屬以死亡勞動者的名義提起申請;申請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可推選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和訴訟活動。 勞動爭議案件不解決親屬間的財產繼承和分割問題。
3、 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有承包、租賃等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若招用勞動者的為原用人單位,以該用人單位為主體;若招用勞動者的為承包、租賃單位(本單位職工除外),以承包、租賃單位為主體;如果招用勞動者的為個人,因主體資格不合法,不屬于勞動爭議。
二、 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
1、 勞動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法定或約定勞動權利并因此提起勞動爭議,不論引起爭議的原因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可以按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受理。
2、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主體資格,但未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簽勞動合同所形成的一種勞動關系。 凡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發生的屬于受理范圍的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一般應從嚴掌握。
3、 因雇傭勞務發生的債權債務糾紛或者雇工在從事雇傭勞動中致人損害,以及雇工被致傷發生的賠償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受理。
4、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各自受理的案件,認為應由對方受理的,在作出裁決前應當相互交換意見,不應推諉。
三、 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對區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處理不服,提起民事訴訟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重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處理不服,提起民事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 勞動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
1、 勞動爭議案件應依照《勞動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可參照有關部門規章。 法律、法規和規章無明確規定的,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有利于經濟建設和有利于社會穩定出發,妥善處理。
2、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遭受傷殘的勞動者在仲裁和訴訟中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的,可以主張。
五、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工傷認定
1、 工傷認定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職權。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當事人對由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 勞動者工傷后的勞動能力鑒定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機構為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 勞動者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在訴訟中,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所做的鑒定與評定結論是否作為定案依據,由人民法院決定。
3、 在解決工傷事故待遇給付勞動爭議時,應依照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宜按過錯原則讓勞動者分擔負責。
六、 勞動爭議案件的執行 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應當由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過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借閱仲裁卷宗;但應當辦理借閱手續。
發布日期:19990年4月30日 執行日期:1999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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