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辦(2011)18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原勞動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規定,為切實保障未參加工傷保險人員以及非本市戶籍人員工傷保險權益,現就工傷保險待遇實行一次性支付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范圍
(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的;
(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其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時工傷職工和其供養親屬戶籍不在本市的。
上述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可實行一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兩種辦法。實行一次性支付的,需由工傷職工本人或供養親屬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簽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書面協議。
二、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及支付渠道
(一)一次性支付標準
1.一至四級傷殘津貼: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20年,但需扣除已領取傷殘津貼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生活護理費: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為基數計發20年,但需扣除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一級20個月,二級18個月,三級16個月,四級14個月,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4.一至四級輔助器具配置費:以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我市規定的配置輔助器具費用限額標準和使用年限計發20年,已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5.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未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遺屬,以18周歲作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標準計發;其他遺屬以應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發20年,但需扣除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發。
6.五至十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渝府發〔2003〕82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標準執行。
(二)支付渠道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人員,第1-5項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6項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第1-6項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本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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