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涉及職業病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9〕8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
為貫徹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以下簡稱《意見》),規范和統一政策標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現就《意見》中涉及職業病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職業病病人工傷認定
(一)《意見》第七條主要是解決違法分轉包情況下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權益保障問題。對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用工行為管理以及罹患職業病的權益保障,應適用專門的法律法規,不屬于《意見》第七條的調整范圍。
(二)按照《意見》第八條規定提出職業病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存在、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通過走訪、查詢社會保險參保記錄、公示等有效方式調查核實,如果證實其離開工作崗位后從事過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應駁回其工傷認定申請。
滿足《意見》第八條規定的“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離開工作崗位前未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三個基本前提,并且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職業病病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法作出相應的工傷認定決定:一是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二是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三)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之日,如果用人單位已不存在,職業病病人或其近親屬提出職業病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向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二、職業病病人工傷待遇
(一)按照《意見》第八條認定為工傷并滿足第九條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條件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按照《意見》第八條認定為工傷但不滿足第九條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條件或用人單位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二)《意見》第九條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是指按照國家和我市政策規定自用人單位用該職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該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為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至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辦理退休手續當月止,期間無中斷無欠費。
三、生效時間
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已經按《意見》第八條規定完成了工傷認定但尚未支付待遇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已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尚未完成認定的,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認定。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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