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企業在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非法用工,結果一員工在工作中受重傷,他能得到工傷賠償嗎?2013年8月1日記者從沈河區法院獲悉,法院認為非法用工受傷不屬工傷,應獲得用人單位的一次性賠償。
工作受傷 被定工傷
2010年11月,劉某到沈陽市某銅業有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繳納社會保險費。2011年3月12日,劉某在工作時右手中指和無名指被機器割傷,經醫院診斷為右手中環指末節斷離。
劉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受理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劉某右手中環指末節斷離為工傷。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撤銷 工傷認定
法院認為,該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用工,屬非法用工,應對非法用工中劉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給予一次性賠償。如果公司與劉某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應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而不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因此,行政單位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沈河區法院判決撤銷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本報記者周賢忠
非法用工單位要一次性賠償
沈河區法院法官唐玲評析此案認為,本案是一起單位在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用工,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所引發的工傷認定案件。劉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的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但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與職工是合法的用工關系。而本案中,該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已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屬非法用工,員工如受傷,應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由用工單位一次性賠償,如果雙方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應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而不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此舉,可加重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來源:沈陽網,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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