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下發《關于通過勞動爭議處理途徑解決非法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賠償糾紛的意見》的通知
(滬高法[2006]193號)
市第一、二中級法院,各區、縣法院,本院各部門:
為了妥善處理非法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后傷亡人員的賠償問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經與本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研討并形成一致意見。現制定《關于通過勞動爭議處理途徑解決非法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賠償糾紛的意見》,請各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參照執行。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關于通過勞動爭議處理途徑解決非法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賠償糾紛的意見》
2006年6月13日
關于通過勞動爭議處理途徑解決非法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賠償糾紛的意見
一、對于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三條情形的賠償糾紛,通過勞動爭議處理途徑予以解決,不納入工傷認定范圍。但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單位除外。
二、按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賠償糾紛時,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應當界定為可以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或登記備案而未辦理營業執照或登記備案的“單位”。其表現形態為具備依法設立單位的基本的外部和內部特征,如有單位字號、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或辦公場所、有單位內部管理形式等。對不具備上述形態的個人雇傭過程中發生傷害的糾紛。作為一般民事案件處理。
三、參照《條例》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規定對是否屬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作確認,依據勞動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對賠償數額作出判決,并按以下原則確認賠償責任主體:
(一) 非法用工單位系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以及被撤銷登記、備案的,以該非法用工單位的出資人為賠償責任主體。
(二)合法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以該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使用童工的單位為非法單位的,按前項規定確認賠償責任主體。
四、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按勞動爭議處理規定,自雙方發生爭議之日起起算,但最遲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不超過一年。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爭議案件后,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委托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受傷人員作勞動能力鑒定。委托鑒定的,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可以中止,鑒定結論作出后恢復處理程序。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feifayonggong/5265.html
上一篇:關于非法用工單位職工和童工傷亡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下一篇:非法用工單位職工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單位要一次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