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打工受傷應享受工傷待遇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解放日報 發布時間:2009-06-28 19:16:00 瀏覽量:2716
初中生打工受傷應享受工傷待遇
2009年3月,初二學生文文利用寒假到某公司打工,希望掙點錢。
打工期間,文文在操作機器時左手被壓傷,經診斷為左手擠壓傷,左拇、食指近節開放性骨折伴動脈、神經、肌腱損傷,屬七級傷殘。公司老板在支付了1萬元醫療費后,不同意繼續賠償。文文只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后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其在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并按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對此,公司老板表示,因文文是不滿16周歲的初中生,故其與文文之間的勞動關系違法。所以,作為非法用工關系一方的文文不屬于工傷待遇主體,不應享受工傷待遇。
學生打工致殘,能否享工傷待遇?
說法
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有關公司招用初中學生從事生產經營,雖僅為寒假工,但仍屬非法用工。不過,非法用工并不能否定公司成為工傷事故的賠償主體,文文因工作所致傷殘,應當視同為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有權得到一次性賠償金,其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待遇。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可見,法律已明確規定,非法用工致傷同樣應當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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