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停工留薪期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廈勞社[2004]234號)
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保工傷保險待遇及時正確給付,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本人工資計算方法、停工留薪期及醫療費用核銷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本人工資的計算方法
《條例》規定了一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的計算,以工傷職工受傷時已實際發生繳費的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
職工在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工作未滿12個月,按參加工作的實際月數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工作未滿1個月,按其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尚未約定工資或無法確定工資額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二、停工留薪期期限
《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必須進行醫療終結診斷評定。停工留薪期滿和工傷醫療終結診斷評定,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前提,停工留薪期滿日期,也是作為經辦機構核銷醫療費的截止日期。同時《條例》第三十一條還規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權利和各項待遇,涉及到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利益,但對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確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為了正確執行《條例》停工留薪期的規定,明確工傷醫療終結診斷評定的時間和醫療費用報銷期限,對停工留薪期作出以下規定:
。ㄒ唬┕毠に璧娜酷t療和康復治療計入工傷停工留薪期。因醫療和康復治療需要,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以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提前30日報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
。ǘ┯萌藛挝换蚬毠ひ蚬9ち粜狡诎l生爭議,可以由當事人一方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聘請醫療技術鑒定專家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醫療康復狀況、醫療時間及提供的病歷資料等因素,參照《福建省職工外傷、職業病中毒醫療終結鑒定標準》,鑒定確認停工留薪期。
(三)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繼續治療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書上載明醫療依賴的期限。
。ㄋ模⿲倜黠@輕傷的,工傷職工本人自愿放棄鑒定的,以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終結診斷結論的日期為停工留薪期終止日期。
三、醫療費用報銷期限
。ㄒ唬└鹘涋k機構在核銷醫療費用時一般應按停工留薪期期限為醫療費用核銷的終止期限。
(二)停工留薪期滿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有醫療依賴的,醫療依賴的期限為醫療費用核銷的終止期限。
以上規定,請各經辦機構遵照執行。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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