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助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通知
廈府[2005]9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優化投資環境,根據《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用于補助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作如下規定。
一、 本辦法僅適用于工傷保險參保單位及其參保職工。對參保單位已全額支付給因工致殘五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給予補助。用人單位未全額支付給因工致殘五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助。
二、用人單位支付給因工致殘五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按《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12號)計算。即:五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其標準按照廈門市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乘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廈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 六級,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 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 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 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 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按以上辦法計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于《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按《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支付。
男、女職工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分別以男性平均預期壽命、女性平均預期壽命為準計算。
三、工傷保險基金用于補助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六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助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額的25%,七、八級傷殘的,工傷保險基金補助20%,九、十級傷殘的,工傷保險基金補助15%。
四、用人單位申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助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與傷殘職工達成的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協議書》文本原件及支付憑證復印件;
(三)傷殘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核實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并經傷殘職工當面簽字核實《協議書》文本及支付憑證的真實性后,才能核準用人單位的補助申請。
六、2005年1月1日《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施之日起,參保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符合本規定情形的,按本規定享受補助。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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