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寧德市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費、食宿費支付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保障工傷職工有關工傷待遇,現就寧德市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費、食宿費支付標準等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支付方式實行定額包干,不憑據報銷。在統籌地區以內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每人每日伙食補助費10元;到統籌地區以外醫療機構治療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日伙食補助費16元。
二、從2011年1月1日起,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工傷的,經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所需交通費、食宿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交通費支付方式實行憑據報銷。工傷職工應選擇普通交通工具(如道路客運班車,火車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位等)出行,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經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食宿費支付方式實行定額包干與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相結合的方式。其中:伙食補助費支付方式、標準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到統籌區外治療工傷途中臨時發生住宿費用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天數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規定限額標準為統籌區內每人每天50元,統籌區外每人每天70元,未住宿或無住宿發票的不予報銷住宿費,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標準部分自理。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職工所需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支付。
四、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在統籌區外就醫交通費、食宿費支付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五、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到統籌區外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的具體操作細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寧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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