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實施意見
龍政辦〔2012〕8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經濟開發區、古蛟新區、永豐新區、龍雁新區、福建(龍巖)稀土工業園區、漳平臺灣農民創業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閩政〔2011〕80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統一核算、全額繳撥、超收獎勵、短收自負”的財務管理體制。“統一核算”即市下達工傷基金征收任務和支出計劃,全市統一調度基金;“全額繳撥”即征收的基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工傷保險待遇由市全額撥付;“超收獎勵”即超額完成征收任務的,市財政年終給予一定的獎勵;“短收自負”即未完成征收任務的,少收部分由各級財政負擔。工傷保險費年度收支計劃,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與財政部門編制后報市政府下達。
二、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按龍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的《關于龍巖市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巖勞社〔2004〕007號)執行。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委托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轄區內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各縣(市、區)按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名義作出工傷認定。
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具體業務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職能: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的確認;
(三)護理等級的鑒定;
(四)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五)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五、工傷認定機構的工傷認定調查經費,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管理、服務經費等,每年由各級財政部門按上年工傷保險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六、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繳費費率之積。計算職工本人工資時,本人工資高于我市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我市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我市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我市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境外發生工傷進行治療,其境外工傷醫療費用及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依據統籌地區同級別傷殘人員平均醫療費用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定的輔助器具配置限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九、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的初始待遇,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以2009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發,已按2010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發的先保留待遇,在以后的調整待遇時抵沖;生活護理費以2010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計發。
十、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全市退休人員人均提高幅度為基數,按規定的比例進行調整,與企業退休人員人均水平差距過大時,可結合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生活費用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加大調整幅度。生活護理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比例進行調整,一至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龍巖市政府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原資金渠道補足差額。
十一、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住院的,每天伙食補助標準為:在各縣(市、區)級及以下醫院、民辦醫院就醫的為10元,在龍巖市市級公立醫院就醫的為15元;因當地醫療技術條件限制,工傷職工需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用人單位應填寫《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審批表》,由醫療機構簽署傷(病)情和轉院意見,并經參保地社保中心和市社保中心同意。龍巖市境外就醫伙食補助標準為:省內每天20元,省外每天30元,住院前后各一天的住宿費,每天在150元的標準內按實報銷,長途汽車、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以下的交通費按實報銷。以上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基金支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財政局根據經濟發展和工傷基金收支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十二、加強職業病的防治工作,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向當地社保中心報備。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第一次三年內)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和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和職業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進行妥善安置。
十三、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致使工傷職工、供養親屬未能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其應享受的工傷待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權依法給予處罰。
十四、我市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是指上一年度我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五、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解釋,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2005年2月23日頒布的《龍巖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龍政綜〔2005〕45號)同時廢止。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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