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工傷職工的各項保險待遇,有了新的標準。近日,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關于《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貫徹意見”,對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轉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用等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作了更細化規定。
伙食補助 轄區內每天15元
《辦法》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意見》則確定漳州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的相關標準(相關標準見制圖)。其中,伙食補助費的調整,參照市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的調整情況。
傷殘津貼 隨基本養老金調整
《辦法》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一次,并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意見》明確了這些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機制,今后,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發基數,隨城鎮企業職工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基本增加部分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比例計發;生活護理費的計發基數,隨上年度漳州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月工資的調整而調整,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比例計發。
2012年的標準是,2004年1月1日前發生工傷并被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或死亡的企業工傷職工,目前仍符合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發基數,為2010年漳州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月工資的60%,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比例計發。生活護理費的計發基數,為2010年漳州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月工資,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比例計發。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保險費率 漳州兩年浮動一次
《辦法》規定: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制度,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制定浮動辦法。
《意見》細化:漳州工傷保險費率兩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向上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第二檔到150%;向下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第二檔到50%。
向上浮動的條件:兩年內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總額,超過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或者兩年內有發生1~6級傷殘的工傷事故以及工亡的,上浮費率一檔,以后每兩年考核調整一次,費率最高上浮不超過二檔。
向下浮動的條件:連續兩年未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可向下浮動一檔,以后每兩年考核調整一次,最多可向下浮動兩檔。
福建東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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