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精神,全面開展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職工的工傷權益,現就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區域內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以外的所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尚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含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工傷保險(不分企業和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關于“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的規定精神,實行設區市統籌,由一家經辦機構經辦。具體由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還是由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經辦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
三、根據《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屬于財政核撥(不含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在組織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的規定,各統籌地區應將屬于財政核撥事業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全額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其經費來源渠道暢通。
四、已經開展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傷醫療費用統籌的,暫時繼續由醫保中心經辦,待下一步國家或省制定的有關機關公務員工傷保險辦法出臺后,再歸口統一管理。
五、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費率標準、繳費流程和基金管理等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執行相同的制度,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必須嚴格按照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政府《實施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并按規定上繳省級調劑金。
六、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由一家經辦機構移交另一家經辦機構經辦的,應連同歷年積累的工傷保險基金一并移交,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基金與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合并使用并納入財政專戶。
七、事業單位工傷保險關系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各設區市人社局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9月30日前將貫徹本通知的具體方案,包括事業單位工傷保險擴面工作的進展、業務經辦體制的確定等,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八、為了確保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基金檢查方案的通知》(人社廳函〔2012〕224號)及全國事業單位工傷保險調度會議的精神,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年內將對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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