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勞社文〔2007〕205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不屬于財政撥款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即自收自支、財政差額撥款或財政經費包干)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政府《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1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從本單位的事業收入中解決,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二、經省政府同意,由財政全額撥款,但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暫不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待下一步國家政策進一步明確后再統籌考慮。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四、國家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為本單位編制外使用的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各類用工辦理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這類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適用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條例》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省、部屬駐榕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及其職工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其他非駐榕符合參保條件的省、部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及其職工,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
六、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以設區市為單位統籌,納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統籌單位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總量平衡”的原則確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組織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作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以后根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基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按規定程序報批后進行調整。
七、工傷保險基金納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八、省和各設區市分別成立事業單位工傷認定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行政職能機構,負責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工作。辦公室成員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人員組成,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人事部門的人員共同認定有效。辦公室不作為常設的職能機構,不列編制,不單獨申請經費。
九、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2005年12月29日之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我省原規定執行;2005年12月29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國家四部委36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十、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開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醫療費用統籌的單位繼續實施,其中符合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范圍的,自2007年7月1日起轉為實施工傷保險。工傷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中符合本通知規定參保范圍的基金(含歷年結余基金)同時轉為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基金。
十一、各設區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當地人事、民政、財政等部門盡快制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并抄送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人事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備案。省本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制定。
十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關系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對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職工基本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同時,加強對運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確保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
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人事廳
福 建 省 民 政 廳 福建省財政廳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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