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調整2014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4-12-06 12:17:00 瀏覽量:
福州市出臺《關于調整福州地區工傷職工“三項”定期待遇的通知》,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簡稱“三項”定期待遇)進行了調整。
據了解,此次調整是結合2012至2013年度福州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作出的,具體內容如下。
凡2014年6月30日前發生工傷,已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區2012年和2013年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絕對值437元/月的80%為基數,按原享受傷殘津貼比例、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作相應調整。
已納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按照工傷人員護理依賴程度,以2013年福州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444元(上年度為4007元)為基數按比例計發。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2222元/月(上年度為2004元/月)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778元/月(上年度為1603元/月)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333元/月(上年度為1202元/月)支付。
2013年6月30日前福州市參加工傷保險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170元的,按每人每月1170元為標準計發。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上述規定執行,由用人單位承擔。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fujiansheng/2014-12/5857.html
上一篇:莆田市調整2015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最高月增300元
下一篇: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