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于印發省本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7-28 10:59:00 瀏覽量:
閩人社文〔2011〕350號
省本級工傷保險各參保單位、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 “住院伙食補助費”和 “異地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規定如下: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
(一)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計發;
(二)工傷職工轉本省行政區域以外或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35元標準計發。
二、異地就醫交通住宿費
(一)往返交通費用。憑工傷職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車票(據)核銷,每次就醫核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公共交通工具限于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乘坐飛機按火車票硬臥票標準報銷。乘坐出租小汽車的費用不得報銷。
(二)住宿費。工傷職工到外省或本省跨縣(市、區)就醫等待住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7天,憑住宿費票據向省本級經辦機構報銷。具體標準為:省內跨縣(市、區)就醫日報銷限額150元;省外就醫日報銷限額200元。
三、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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