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本級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8〕264號
省本級工傷保險各參保單位、省社會勞動保險局:
根據國家和我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等相關文件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提高省本級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定期待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領取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及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及執行時間
(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310元、二級傷殘增加292元、三級傷殘增加275元、四級傷殘增加258元。
本次調整后,傷殘津貼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標準計發。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8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34元。
(三)生活護理費:按照工傷人員護理依賴程度,月調整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7元。
(四)執行時間從2018年1月起開始。
三、其他事項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并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調整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參照本通知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實施,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標準調整后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為標準計發,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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