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關于貫徹《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甘人社廳發〔2012〕9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經發布,將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就《實施辦法》貫徹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行業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工作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經辦業務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委托行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經辦業務”。這里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行業是指甘肅電力、蘭州鐵路局、長慶油田、玉門油田、甘肅農墾、白龍江林業局等。其工傷保險工作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是指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直接指導其工傷保險工作,并開展工傷認定等相關業務。
二、用人單位超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時限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1年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但從職工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等鑒定”是指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工傷職工疾病與工傷關聯性確定、工傷職工醫療期確定、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確定、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確定、工傷職工康復評估、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等。
四、《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其交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里工傷職工乘坐的交通工具應當符合傷病情形和就醫需要。
五、《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非住院期間的住宿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5%,省外每天為8%,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應當以票據為準,“5%”、“8%”是最高支付額。
六、《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包括當地交通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州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參照執行,其中“省內”、“省外”以用人單位駐地的行政區域區分。
七、《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參照執行。
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參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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