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市醫保發〔2016〕9號
各縣(區)醫保(社保)局(中心),各工傷保險參保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精神,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減輕職工負擔,根據《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以及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轉發的《關于貫徹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慶市人社發〔2012〕92號)文件規定,現就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報銷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參加全市工傷保險的各類用工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住院治療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的人員。
二、報銷項目和標準
1、伙食補助費(包括當地交通費):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2%,省外每天為3%,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交通費:經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醫療保險局工傷保險經辦科審核,工傷職工到慶陽市以外就醫時,乘坐的交通工具應當符合傷病情形和就醫需要,憑正式票據(稅務票據)報銷交通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非住院期間住宿費:工傷職工到市外住院治療前的住宿費,可以憑住宿票據報銷(最高支付額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省內每天為5%,省外每天為8%),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傷職工到市外就醫,非住院期間的住宿費,省內最多不超過3天,省外最多不超過5天。
三、報銷方式
符合報銷的上述費用,由工傷職工或親屬,持工傷認定書、核定表、繳費憑證、工傷職工身份證等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住院費結算單(含發票、住院費用清單、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病歷復印件),隨住院醫療費用一并到市醫療保險局報銷,不再單獨受理。
四、實施時間
從2016年3月1日起執行。
慶陽市醫療保險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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