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市紀委、市檢察院關于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據《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第七條第一款“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工傷情況調查、送達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實現工傷認定工作的統一標準、統一認定,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工傷認定權限
根據《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從2016年6月1日起,原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的工傷認定工作統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書面委托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其轄區內的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工傷案件調查、取證,送達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二、工傷認定的辦理程序
(一)工傷認定申請的申報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99號)的規定及要求,用人單位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職工傷亡案件,必須在24小時之內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職工工傷事故快報》(附件1)后,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申請所需材料
1.用人單位申請的,提供單位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受傷害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過程以及受傷害程度)并加蓋公章;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申請的,提供個人申請報告,本人簽名并加按手印;
2.《工傷認定申請表》(附件2);
3.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審查后退回原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首診證明原件(加蓋有醫院印章的病歷本、診斷證明或住院病歷等);
6.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7.兩人以上現場目擊證人的證人證言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三)用人單位申請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證書或機構編制部門批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等;
2.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和調查人員名單,兩個以上事故現場證人名單及聯系方式);
3.考勤記錄、交接班記錄、排班表原件及復印件(審查后退回原件);
4.事故前后、事故現場和傷亡人員照片及相關合法取得的音像資料(如錄音、錄像截圖等);
5.工會對擬申請認定工傷人員情況進行的為期5天的公示證明(內容包括:公示地點、時間、結果)。
(四)有下情形的,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1.職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和火葬或土葬證明;
2.因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傷亡的,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結論;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等其他相關證明;
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處理結論;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供當時的基本情況證明(包括證人證言等)和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供民政部門、公安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8.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供《革命軍人傷殘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材料;
9.近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供有效的近親屬關系證明。
(五)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其轄區內的工傷認定申請。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附件3),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受傷害職工或其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及時向用人單位出具《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附件4)。
(六)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報告后,及時安排工作人員前往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對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筆錄。調查核實時,必須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持《甘肅省行政執法證》共同依法進行。
(七)工傷認定決定及送達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調查核實的情況,提出是否予以工傷認定的初步結論,在工傷認定規定的時限期內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作出決定,統一編號制作認定文書后,委托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送達受傷害職工及用人單位。
三、有關問題
(一)對于重、特大工傷亡案件,所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報情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事故傷害情況決定是否直接參與工傷認定工作的調查核實。
(二)原則上在每月下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對各縣區上報的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審核,并做出決定。
(三)工傷認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99號)執行。
(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結果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后,因用人單位或受傷害職工不服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由負責該案件調查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全程參與應訴、答辯。
四、紀律要求
1.各縣區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工作責任,認真開展案件調查核實;對于重、特大工傷案件,特別是突發疾病死亡案件,必須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到事發地對各個環節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筆錄。
2.各縣區要恪守工作紀律,嚴格規范認定程序;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用人單位按要求報送工傷認定材料,對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各縣區要高度重視工傷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本著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公平公正的行使職權,不得在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如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將提交相關部門嚴肅處理,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附:1.職工工傷事故快報
2.工傷認定申請表
3.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4.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
武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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