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通知
張人社通〔2016〕81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為加強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甘肅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1.因病停止工作醫療期滿或非因工致殘醫療終結,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勞動能力狀況的職工;
2.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勞動能力狀況的職工。
二、申報程序
(一)企業(用人單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職工參加病鑒。
1.凡申報病鑒的職工,向用人單位提供書面病鑒申請和相關申報材料,用人單位對職工申請資料初審受理后,在本單位公示7天,公示期無異議的出具公示證明,向市、縣區人社局申請病鑒。公示期有異議者要認真核查并做相應處理。
2.縣區人社局和市直用人單位對上報的材料要根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和《勞動能力鑒定申報病種和病情程度須知》的要求進行嚴格審核,對病情、病種、病歷資料符合政策標準和申報條件的予以受理并進行公示,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公示期滿無異議者,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上報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并附申請報告、《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報花名冊》及公示情況報告。對公示有異議者要認真核查,如反映情況屬實,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3.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縣區人社局和市直用人單位的申報資料統一集中審核受理。不直接審核和受理職工個人申報的資料。凡提供虛假材料的職工,一經查實,取消該職工本次申報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4.職工就同一病種申報第二次病鑒的時間必須間隔1年以上。
(二)機關事業單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職工參加病鑒。
1.機關(參公單位)和事業單位申請職工參加病鑒事宜,分別先由市人社局公務員管理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審核相關條件并做好情況了解核實工作,對確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人員,再將申報材料移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會同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一并進行。
2.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直接審核受理機關(參公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病鑒事宜。
三、申報期限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每年集中組織兩次,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集中審核受理時間:上半年5月1日-20日,下半年11月1日-20日。縣區人社局和市直用人單位要先行做好相關工作,在規定的集中審核受理時限內將申請報告、《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報花名冊》及病(傷)資料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病種、病情為各種惡性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者或術后復發及各種原因所致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的,可以隨時申報,隨時受理。
四、申報材料
1.用人單位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書面申請報告(一式兩份)及所在單位介紹信;
2.職工本人自愿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書面申請;
3.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公示證明;
4.《甘肅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5.《甘肅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表》;
6.《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報花名冊》(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病種和病情程度及聯系電話);
7.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完整病歷資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須提供5年以上、癲癇病患者須提供2年以上的系統治療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并加蓋醫院的公章和騎縫章,同時提供住院費用結算單;
8.本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正反面復印件各1張;
9.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
五、鑒定程序
病鑒每年集中組織進行兩次,具體鑒定時間根據當年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1.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申報病鑒資料后,按病種和病情程度確定申請人醫學檢查項目,并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醫學檢查和診斷工作。縣區人社局和市直有關單位要統一組織申請人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參加醫學檢查。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病鑒的,申請人或直系親屬可向市勞鑒辦申請變更醫學檢查及鑒定時間。
2.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的病種、傷殘科別和鑒定人數等情況隨機確定鑒定醫院并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與職工病(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集中鑒定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確定的鑒定醫院組織醫療專家和工作人員學習市人社局、市衛計委、市監察局、市總工會聯合下發的《張掖市勞動能力鑒定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鑒定要求,嚴格鑒定程序,嚴明鑒定紀律。
4.鑒定專家要對鑒定對象嚴格審核,保證人、證、病史資料一致。根據申請人的病(傷)情況、病史資料,結合醫學檢查結果,依據《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須經兩名以上專家組成員審核并簽名。對疑難和多科別的病例應擴大鑒定專家范圍共同研究確定鑒定意見。
5.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醫療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對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舉報反映的或經舉報查實符合鑒定標準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鑒定結論及時通知縣區人社局和市直有關單位,同時抄送退休審批機構。鑒定結論有效期為1年。
六、有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靠實工作責任。做好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各縣區人社局和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指定專人負責,周密安排,嚴格按照國家政策和標準做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各級經辦人員要認真負責、細心審核、明辨真偽,確保材料真實。醫務人員要秉持科學、客觀、公正原則,堅持標準、據實鑒定。
(二)做好政策宣傳,規范鑒定程序。職工在申請病鑒前,職工所在單位或縣區人社局,要及時向申請鑒定人傳達本通知精神,做好相關政策解釋工作。職工提出申請病鑒的病情、病種、病歷資料要符合政策規定和標準,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辦理申請報名和病鑒事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進一步完善鑒定工作的組織管理,確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三)加強風險防控,嚴格問紀追責。從事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在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要繼續堅持“五公開”、“兩嚴禁”,即公開體檢醫院、公開收費標準、公開鑒定程序、公開鑒定結論、公開舉報電話;嚴禁暗箱操作、嚴禁違規違紀。對因審核失當、材料失真導致錯誤結論,引發社會矛盾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附件:《勞動能力鑒定申報病種和病情程度須知》
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5月18日
勞動能力鑒定申報病種和病情程度須知
1.神經系統疾病
(1)腦梗塞后肌力3級以下;
(2)腦出血后肌力3級以下;
(3)繼發于腦出血、腦梗塞、顱腦損傷、腦瘤、血管畸形、炎癥、代謝中毒病史,繼發癲癇伴神經功能缺失(須提供確診原發病的住院病歷、CT或核磁、腦電圖);
(4)脫髓鞘病造成兩肢癱(含兩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5)帕金森病造成肢體肌張力增高、共濟失調、機體不自主運動;
(6)脊髓壓迫癥術后兩肢癱(含兩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7)全身型重癥肌無力;
(8)腦腫瘤不能進行徹底治療,遺有嚴重后遺癥(如癲癇、偏癱、截癱等)者;
(9)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引起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10)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引起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始發病時住院病歷及近1年病歷復印件(住院病歷包括:首頁、住出院記錄、手術記錄、CT報告、化驗單、病理報告、醫囑單等)。
2.呼吸系統疾病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發呼吸衰竭及呼吸困難(重度);
(2)肺心病所致呼吸困難(重度);
(3)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術伴發呼吸衰竭;
(4)雙肺葉切除伴發呼吸衰竭;
(5)一側或雙側胸廓嚴重畸形伴發呼吸衰竭;
(6)彌漫性肺間質纖維化伴發呼吸衰竭。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始發病時住院病歷及近1年病歷復印件(住院病歷包括:首頁、住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病理報告、相關檢查報告、醫囑單等)。
3.心血管系統疾病
(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 ;
(2)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心功能Ⅲ級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狹窄≥70﹪);
(3)心臟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級以上;
(4)心肌病(肥厚、擴張、限制)伴心功能Ⅲ級以上;
(5)各種心臟病所致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6)各種器質性心臟病,經適當治療后仍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①心功能≥Ⅲ級;
②心臟彩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數≤50%。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始發病時住院病歷及近1年病歷復印件(住院病歷包括:首頁、冠狀動脈造影、手術記錄、心電圖、超聲心動圖、住出院記錄、醫囑單等)。
4.血液病
(1)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血小板≤25×109/升)伴出血;
(2)血友病甲Ⅷ:C≤1%,反復血腫,關節畸形;
(3)白血病(參照惡性腫瘤鑒定標準);
(4)惡性組織細胞病;
(5)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
(6)原發性骨髓纖維化癥。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始發病時住院病歷及近1年病歷復印件(住院病歷包括:首頁、骨髓及血液化驗等相關檢查報告、病理報告單、住出院記錄、醫囑單等)。
5.胃腸系統疾病
(1)全胃切除術;
(2)全結腸切除;
(3)小腸切除3/4。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住院病歷及近1年病歷復印件,(住院病歷包括:首頁、手術記錄、腹部CT、內鏡檢查、消化道造影、病理報告單、住出院記錄、醫囑單等)。
6.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住院病歷及近1年病歷復印件(住院病歷包括:首頁、搶救記錄、血常規、肝功能、腎功能檢查及腹部CT、彩超檢查報告、住出院記錄、醫囑單等)。
7.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
(1)腎透析;
(2)慢性腎功能衰竭。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住院病歷復印件(包括:首頁、腎功能、血常規化驗單、住出院記錄、醫囑單等)。
8.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或自身免疫系統疾病
(1)甲狀腺功能亢進伴甲亢心臟病,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糖尿病伴腦出血、腦梗塞(參照神經系統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參照心血管系統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4)糖尿病合并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參照腎臟系統疾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5)糖尿病合并視網膜病變(參照眼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6)糖尿病合并下肢壞疽致截肢;
(7)硬皮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嚴重合并癥(參照心、腦、腎、肺、肝系統完全勞動能力鑒定標準)。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始發病時住院病歷及近1年病歷(住院病歷復印件包括:首頁、住出院記錄、合并癥相關確診材料、醫囑單等)。
9.骨病
(1)脊髓型頸椎病伴雙下肢肌力Ⅲ級以下;
(2)胸椎管狹窄伴雙下肢肌力Ⅲ級以下;
(3)腰椎管狹窄伴雙下肢肌力Ⅲ級以下;
(4)強直性脊柱炎晚期(實驗室特異性指征陽性)所致中度運動障礙;
(5)類風濕關節重度畸形,致中度運動障礙;
(6)股骨頭壞死Ⅲ期以上;
(7)截肢術后(雙腕、足、踝以上)。
以上病歷必備資料:住院病歷及近1年病歷復印件(住院病歷包括:首頁、手術記錄、確診時和近期復查時的CT或核磁及報告、病理報告單、住出院記錄、醫囑單等)。
10.眼病
(1)高度近視并視網膜脫落;
(2)青光眼;
(3)術后白內障伴有視神經障礙的眼病;
(4)眼底病。
以上各種眼病須達到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提供專科醫院診斷證明、原始病歷、3年以內系統門診病歷以及完備的相關檢查材料。
11.精神病
(1)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癥狀之一,并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癡呆(中度智能減退,智商<49);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及不能自控的沖動攻擊行為,其他腦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礙(慢性酒精中毒,藥物依賴等);
(2)精神分裂癥,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
(3)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
(4)難治性情感障礙,噪狂發作、雙相發作、抑郁發作、持續性心境障礙,經系統治療3年仍不能恢復正常,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5)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3年以上,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指定精神病專科醫院住院病歷復印件(住院病歷包括:首頁、入院及出院記錄、醫囑單等)、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需提供確診時臨床記憶量表、頭部CT或核磁檢查,癡呆:提供韋氏成人智力測查。
12.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且有復發或轉移病灶。
以上病種必備材料:住院病歷復印件包括:首頁、手術記錄、住出院記錄、病理報告、相關檢查材料、醫囑單等,系統放療、化療等材料,由于病情復雜無手術記錄需提供確診此病的病理報告和系統治療材料(影像資料PET-CT、CT、MRI、CR等)。
13.其他:符合《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規定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標GB/T16180-2014)1至4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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