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張掖市勞動能力鑒定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張人社通〔2015〕83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察局、工會,市、縣區醫療衛生機構:
為加強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防止發生勞動能力鑒定過錯行為,保證勞動能力鑒定的客觀、公正、合理。現將《張掖市勞動能力鑒定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張掖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張掖市監察局 張掖市總工會
2015年5月6日
張掖市勞動能力鑒定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勞鑒委)、勞鑒委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組、鑒定專家在勞動能力鑒定活動中有過錯行為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合理、及時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定量適當。
第四條 過錯行為是指勞動能力鑒定人(醫療衛生專家和工作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活動中違反執業規定,故意或過失、夸大傷、病情事實不真實或不準確鑒定結論的行為。
過錯行為由市勞鑒委自行調查取證或委托醫療衛生專家庫中的同一專業三名專家組成調查組對鑒定人進行審查后認定。
第五條 過錯責任追究,應當遵守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在勞動能力鑒定過錯責任追究中,各級人社、衛生、監察、工會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大力支持。
第六條 勞鑒委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在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各項手續時,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不按程序辦理,出現失誤、疏漏,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行使勞動能力鑒定監督管理時,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對勞動能力鑒定中出現弄虛作假、夸大傷(病)情等違紀行為不過問不查處的;
(四)指使或授意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做出不真實或不準確鑒定結論的;
(五)工作人員丟失、毀損、隱匿、涂改鑒定材料的;
(六)工作人員授意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鑒定資料的;
(七)其他違反勞動能力鑒定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醫療衛生專家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一)故意或過失做出與事實不符的鑒定結論的;
(二)適用標準不當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的;
(三)鑒定結論不符合鑒定標準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簽署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醫學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勞動能力鑒定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七)其他違反勞動能力鑒定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八條 對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出現勞動能力鑒定過錯的責任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九條 對于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出現勞動能力鑒定過錯的責任人,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等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執業活動;
(四)延期兩年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吊銷執業證書。
第十條 因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弄虛作假,導致勞動能力鑒定過錯的,由鑒定專家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勞動能力鑒定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發生嚴重的勞動能力鑒定過錯或者年內兩次以上(含兩次)發生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醫療機構,在全市通報批評,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 對勞動能力鑒定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并記入檔案。
第十四條 需要追究勞動能力鑒定過錯責任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單位(人社、衛生、監察、工會)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和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分別由人社或衛生部門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追究勞動能力鑒定過錯責任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同時《張掖市勞動能力鑒定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張勞社發〔2003〕4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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