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220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及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工作,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有關規定,特制定《甘肅省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2020年7月9日
甘肅省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用人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有關規定,堅持科學、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是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其病、傷情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期終結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依據國家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通過醫學檢查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作出判斷的一種綜合評定行為。
第三條 參加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導全省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組織實施參加省直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并組織實施本地區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五條 職工向單位提出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單位對職工申請進行初審并公示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
第六條 單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甘肅省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申請鑒定表》(見附表);
(二)職工本人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住院治療有效的完整病歷材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須提供5年以上、癲癇病患者須提供2年以上的系統治療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
第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醫學檢查,作出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有效期為1年。職工就同一病種申請第二次病鑒的時間必須間隔1年以上。病情惡化的不受此限制。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作人員及參加鑒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被鑒定人親屬;
(二)因病或非因工傷殘人員的經治醫生;
(三)與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實施后,《甘肅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甘人社通〔2014〕413號)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甘肅省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申請鑒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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