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我省2023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3〕296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民政司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省直有關行業企業、機關事業單位: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等規定,決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對全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待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2022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企業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費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工傷職工,以及已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職工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二)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后發生工傷,并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按傷殘等級調整。
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9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81元。
2.按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調整。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2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3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4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級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1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2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3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調整到378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調整到30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調整到2272元。
本次調整中各護理等級生活護理費高于以上數額的,不作調整。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9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6元。
三、資金支付渠道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繼續支付。
關閉破產企業已經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
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事關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他們的親切關懷。各市州和有關行業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抓好政策落實,確保各項待遇于2023年9月底前落實到位。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和重要情況,請及時報告。
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統計匯總工作,并于2023年10月底前報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工傷保險基金處。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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