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粵民申1040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互為原、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海航
被申請人(一審互為原、被告、二審上訴人):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陳海航因與被申請人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以下稱世紀華人律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19386號民事判決(以下稱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海航申請再審稱: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能否作為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世紀華人律所虛構勞動關系導致勞動行政部門出具了《工傷認定書》,社保基金也因此支付給陳海航相應的工傷待遇,已涉嫌詐諞犯罪,二審法院應將犯罪線索移交相關部門,否則責任人也涉嫌瀆職犯罪。陳海航與世紀華人律所構成勞動關系。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再審本案。
世紀華人律所提交書面意見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請求駁回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陳海航申請再審的理由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世紀華人律所是否應承擔陳海航的工傷賠償責任。
經查明,本案陳海航是一名專職律師,其與世紀華人律所簽訂有《律師聘用合同書》,陳海航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開展工作,其收入來源為自己的業務收入,并非世紀華人律所根據其勞動量來確定、發放,陳海航自己繳納社保費用以及承擔辦公的日常費用包括辦公場地的租金,其工作時間、內容完全由自己支配安排,并不受世紀華人律所勞動管理。二審法院據此認定陳海航與世紀華人律所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依法有據,并無不當。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要求申請律師執業必須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請人的證明”;第十條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第二十五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律師執業必須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及異地辦案差旅費。世紀華人律所與陳海航簽訂《律師聘用合同書》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不存在世紀華人律所聘用陳海航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工主體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雖然沒有勞動關系,但用工單位存在違法情形,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世紀華人律所與陳海航簽訂的《律師聘用合同書》中,明確約定陳海航的社保費用由其自行承擔,且陳海航無論受聘到世紀華人律所之前還是離職之后,其社保繳費基數始終為深圳市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這個繳費標準是陳海航自己的選擇,并非世紀華人律所故意降低其繳費標準。二審法院據此判決世紀華人律所無需承擔陳海航工傷責任,依法有據,并無不當。至于世紀華人律所是否涉嫌詐騙犯罪,應由公安行政部門立案查處,不在本案審理范圍,陳海航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綜上,陳海航申請再審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海航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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