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湘行申44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湖南美美環境發展實業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原審第三人王朝輝......
原審第三人長沙市天心區強利家政服務中心......
再審申請人湖南美美環境發展實業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原審第三人王朝暉、長沙市天心區強利家政服務中心工傷認定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終113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湖南美美環境發展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劉志奇的病亡不符合認定工傷條件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的四要素,被申請人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復函》精神相違背;原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對本案依法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經原一審查明,劉志奇生前系申請人員工,工作時間為6時到22時30分。劉志奇病發當日處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請假未獲批準,其帶病堅持到下班后回到住處休息,次日凌晨7時許被發現倒在居住的小工具房門口,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距離病發未超過48小時。劉志奇從發病、請假、倒地、送醫院搶救到死亡整個過程具有連貫性,病情亦一直持續到死亡。故,劉志奇的病亡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被申請人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據此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被訴行政復議決定亦處理正確。申請人的申請再審理由均不能成立。
綜上,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湖南美美環境發展實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湖南美美環境發展實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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