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特殊情況下是可以與兩個甚至多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明確了,非全日制、停薪留職的等可以不限于與一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同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案例簡介】
我是某物業公司派遣至某儀器公司的清潔工,與此同時,我與某餐飲公司也存在勞動關系。我上午從事保潔工作,下午下班后至某餐飲公司工作。2012年4月11日7時27分許,我騎電動自行車前往某儀器公司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我在該起事故中無責任。同年10月20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我為工傷。但某物業公司認為我同時就職于兩家公司,工傷保險責任沒法兒認定。請問,我就職于兩家公司,工傷保險責任該如何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某物業公司在王某工傷認定程序中未提供不認為是工傷的證據,對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某物業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本案中,王某同時與某物業公司和某餐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其上午作為某物業公司的勞務派遣工在某儀器公司從事保潔工作,下午下班后至某餐飲公司工作。王某2011年4月11日上午7時27分左右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是在前往某儀器公司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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