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劉某系山東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職工,2012年2月13日在工作時被機器傷及面部、右前臂及右手,被送往醫院治療,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后劉某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二級傷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因公司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劉某與公司多次協商工傷保險待遇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請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1181800元。
【裁決結果】
公司對請求事項不同意一次性全部支付。仲裁委認為,因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劉某擔心公司經濟效益不好、破產倒閉,沒有支付能力,其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保障。但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根據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仲裁委最終裁決由公司支付給劉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7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6176元、伙食補助費1680元、交通費1000元;自2013年5月份起按月支付給劉某傷殘津貼1145.8元、生活護理費1007.4元;駁回劉某的其他申訴請求。
【工傷律師張士謙點評】
工傷職工要求一次性解決,無非擔心公司經濟效益不好,甚至破產倒閉,沒有支付能力,自己的工傷待遇沒有保障。解決此擔心,也并非沒有辦法。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這樣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也就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了,工傷待遇也就有了保障。只是現在部分地區對補繳工傷保險費這一制度尚未完全實施,有待工傷職工將這一制度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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