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前工傷能否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作者:張士謙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6-08 17:54:00 瀏覽量:
《社會保險法》前工傷能否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即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無能力賠償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向職工墊付工傷保險待遇,并向用人單位進行事后追償的制度。
時至今日,各地對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貫徹實施并不樂觀,從判例來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行政不作為大量存在,涌現出大批人民法院責令社保部門在法定期限內答復工傷職工先行支付申請的判例。
社保部門拒絕先行墊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社會保險法》的溯及力問題。發生在2011年7月1日以前的工傷,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是否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的條件呢?
根據一般的法學理論,法不溯及既往,看似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不應當適用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的工傷,但是仔細分析,并非如此。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強調的是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不能支付,而并非強調工傷,所以,是否適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應當根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不能支付”的時間確定,而不應當根據工傷發生的時間確定。
張士謙 律師
201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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